江平:司法改革与中国未来
在学理研究方面,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一些共享的诉讼规则,因而在该领域的比较研究较多。
由于政治因素的制约,台湾地区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曾走过崎岖的道路。2.公众参与立法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众自身的能力和条件。
遂即着手参与相关的立法活动,并最终倡议和催生了一项公益性法案—烟害防制法草案。展开论述之前,将相关概念界定如下:公众指立法主体(主要指台湾地区的立法委员)以外的一般利益主体(公众个人、利益集团)。同时,也易与志同道合的团体以相互间策略结盟的方式,来彼此合作与壮大参与立法活动的影响力,以与财大气粗的私益团体进行立法博弈,从而防止或降低私益集团恶质化的操控和垄断立法活动的现象发生。解严后,在面临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的急剧发展态势,相应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且先前各种外在的客观制约因素也已逐渐退却,从而促使公众参与的渠道更为公开化、扩大化和多元化。因此,我国大陆可以在总结台湾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下具体国情与客观实际,为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建立起更为良善、可行的制度设置。
相应地,立法委员是以立法活动的核心主角出现,享有主持、召开和掌控有关立法活动程序的种种支配性权力,并拥有最终的立法决策权。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变、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与多元化,以及民主法治的进步。看这样子成不成?我记得程世清同志说,地方法院根本不要。
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七八宪法恢复了国务院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位,恢复了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但是在整部宪法中仍然找不到立法权。孙中山结合中国传统的治理经验,提出了不同于贡当斯的五权分立,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的分立。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坚持中共十三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路线,实现邓小平和胡乔木(更不用说胡耀邦和赵紫阳)的遗愿,宪法序言中将取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提法,整部宪法中将不再保留任何个人的名字,从而迈向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
这个问题嘛就是有人提议人民法院不要了,同公安机关合并,也就是司法、检察、公安统一起来。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还有一种不占多数的意见,说注意到国际的影响,还是暂时保留着好。第二,它通篇没有提及外国人的名字。
其实邓小平并没有真正了解权力分立的理念与实践。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的著名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现在,其始作俑者已经告别了那段历史,作为学生的我们,没有必要继续坚持老师过去犯下的错误。这个说法与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相互照应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把劳动知识分子列入了劳动人民的行列,比斯大林宪法清晰了一些。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规定,公民的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国民政治、法律地位平等的诉求中产生了‘公民的概念。
在稍后制定的新宪法条款中,所有提及共产党领导的文字都被取消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建议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制度设计。第十四条: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如果用宪法来硬性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宪法就成了名义性宪法,人民的拥护也变成了虚情假意,只要强制力不再有效,拥护就会即刻变脸为反对。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应有高度稳定型和长久有效性。这种说法其实是七○宪草、七五宪法的翻版,但讲话的人或许已经忘记了过去迭宕起伏的制宪历程,或许就是要翻文革的案,把中国重新引向四人帮的时代。
于是投机分子混入党内,从各方面来破坏党。争论的另一方,则搬出了邓小平的文章作为依据。
七五宪法把括号中的内容转入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删去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就不那么绝对地把三权鼎立突出了。
最重要的一处更改是,不再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他还说胡绳也是这个观点。
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大家知道,朝鲜是现在世界上少有的仍然坚持个人崇拜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是中国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选择,取消五四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大量使用涉及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字眼——工人阶级、工农兵、工农子弟兵、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地主、富农和反动资本家、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等。总统制与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样,三权中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这就是国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以苏联宪法为母本的。以上中共党章和宪法的规定以及领导人的讲话,都明确无误地说明了:党在国家之中,党在人民之内,法比权大,党中央也要服从宪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中共十三大所确定的以党政分开为重心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可以说是继承与发扬了八二宪法中的宪政因素。
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七○宪草第二条的主要内容——毛泽东主席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也就是说,由政府领导法院,这样就与三权鼎立划清了界限。然而,中国五四宪法的正文中只字未提共产党,是当时的一个异数。结果党员‘因党而骄,在政权中工作的党员自高自大,盛气凌人,自以为是,看不起非党员,自己可以不守法,不遵守政权的纪律和秩序。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8月22日晚,即在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开幕的前一晚,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庐山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
1989年4月,中共中央对台办主任汪锋曾告诉台湾《天下》杂志发行人殷允芃,小平同志已经考虑把‘四个坚持从宪法里拿出来,只放进党章。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
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学的铁律,防范之策,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所以,权大法大争论的实质,是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党在国家和人民之上,还是在国家和人民之中?党的决议、指示、纪律重于国家宪法、纪律,还是党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争论的一方,仍然想延续七○宪草、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某些提法,理由是不能把这些文件完全视为林彪、四人帮的产物,毛主席、周总理也亲自参与了制宪过程。